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PILLEDAY Inc.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与之相关的申诉,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
1.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

  • 提供商品与服务:受理订单、配送商品、本人识别与确认、客户咨询
  • 客户问询应对与投诉处理、通知事项传达
  • 服务改进与统计分析(以不可识别的形式)

2.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

订单/配送收件人姓名、联系方式、地址、订单信息
问询姓名、联系方式、电子邮箱、问询内容
自动收集访问日志、Cookie、访问 IP(在服务使用过程中生成)

在 AI 定制推荐中输入的健康与过敏信息,仅为得出推荐结果而在浏览器中处理,公司不会以可识别的形式另行保存。

3. 个人信息的保有与使用期限

处理目的达成后将立即销毁。但依据相关法令需要保存时,将在该期间内保管(合同与撤回要约记录 5 年,货款结算与商品供应记录 5 年,消费者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 3 年,标示与广告记录 6 个月等)。

4.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及处理委托

公司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、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情形下,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为提供服务,可能将配送、托管等部分业务委托给受托方;委托时将依据相关法令确保其得到安全管理。(托管:카페24(주))

5. 信息主体的权利·义务及行使方式

信息主体可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;以书面、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保护负责人时,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。

6.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

公司通过管理性(内部管理计划与培训)、技术性(访问权限管理、加密、安全程序)与物理性(资料访问控制)措施,安全地管理个人信息。

7. Cookie 的使用

公司为提升服务使用的便利性,可能使用 Cookie。用户可在网页浏览器设置中拒绝保存 Cookie,但此时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。

8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
保护负责人PILLEDAY Inc.
联系方式070-4010-2160 · pilleday2024@gmail.com

权益侵害救济: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(1833-6972)、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(118)、大检察厅(1301)、警察厅(182)。本方针自公布之日起适用。